新闻资讯
 
星欧用户注册酒店楼梯光线不足致住客摔伤谁来担责?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5-07-04 21:06   

 

  2024年8月,黄某与家属入住被告某酒店。当晚,黄某在浸泡温泉后返回房间途中,在酒店楼梯处滑倒受伤,随即被送医治疗。事后,黄某与酒店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某遂将酒店及其投保的乙保险公司诉至息烽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事酒店为节能管理,将事发楼梯步道的部分灯带设置为定时关闭,事发当晚约21时40分自动熄灭。监控视频清晰显示,黄某行至该楼梯时,灯带已于21时40分左右熄灭,导致事发地段光线不足。

  法院认为,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未充分评估风险或采取替代照明措施的情况下,定时关闭楼梯关键照明灯带,客观上造成了通行环境的安全隐患,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三牛注册对黄某的摔伤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在灯光昏暗的环境下行走楼梯,理应对潜在风险有所预见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如使用手机照明、扶稳扶手、放慢脚步等)。黄某未能充分注意,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全案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被告某酒店对原告黄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黄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因被告某酒店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故被告某酒店承担的赔偿费用应由被告乙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黄某进行赔付。

  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乙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告某酒店的公众责任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33035.27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两被告主动向原告给付了赔偿款项,现该案已履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随着旅游住宿业蓬勃发展,酒店等经营场所必须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管理措施(如节能安排)需以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为前提,避免“一刀切”式管理埋下隐患。

  同时,消费者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陌生环境或特殊条件下(如光线昏暗、地面湿滑)更应提高警惕,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唯有经营方与消费者双向尽责,方能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

Copyright © 2025 三牛注册|三牛登录[平台用户中心]网站版权所有 txt地图 HTML地图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