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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安防办公布两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5-12-15 19:39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鹰潭市安防办现予公布全市23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4年1月,鹰潭市月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某商行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调查,该商行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198箱。

  该商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商行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

  2024年3月,鹰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进行卸油作业时,现场无监护人员。

  该加油站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12,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78项处罚档次第一档和裁量幅度第一档有关规定,对该加油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鹰潭市某公司员工持已过期的特种作业证进行焊接作业,被市应急管理局查处。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0项处罚档次第一档和裁量幅度第一档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贵溪市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因存在“下店上宅”、超量储存等安全隐患,被市应急管理局查处。

  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并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210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鹰潭市月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燃气安全巡查中,发现某燃气公司未认真履行入户安检职责,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该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鹰潭市龙虎山某公司因向无证个人销售3200元烟花爆竹,被市应急管理局查处。

  该公司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205项裁量阶次A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处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鹰潭高新区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因存在多处严重消防隐患,被区消防救援大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龙虎山某公司因料仓内90立方米柴油罐未进行防火分隔等多项隐患,被龙虎山景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到并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贵溪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对某运输服务部检查时,发现该服务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该运输服务部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运输服务部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鹰潭市月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某施工项目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未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安装告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现场安装2台塔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鹰潭市某物流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叉车(产品编号:C)系当事人于2020年3月购买并投入使用,但一直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也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涉案叉车被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措施。

  2025年5月,鹰潭市余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3名施工人员正在高空吊篮中进行真石漆喷涂作业,经现场核实,其中1名特种作业人员(汪某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属无证作业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鹰潭市余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正在使用随车吊进行吊装红绿灯架子的登高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属无证作业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焊接动火作业现场无人监护,便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将违法线索移交鹰潭市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54项裁量阶次A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贵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到某在建施工项目检查时,发现架桥机安装单位在安装架桥机前未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等相关手续。

  该安装单位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某勘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进行钻探作业时,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破土施工,导致地下燃气管道破裂,影响周边居民燃气使用安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三牛平台注册鹰潭市住建局对该公司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贵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到某在建施工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前未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安装告知手续。

  该安装单位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责令该安装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贵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到某在建施工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徐某未按规定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徐某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徐某限期到岗履职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贵溪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在对贵溪市某运输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70%,且驾驶员“三超一疲劳”现象频发。

  该公司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鹰潭市邮政管理局对快递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两家快递公司快件过机安检期间无人值守,未对过机安检快件进行有效查验。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2项“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责令企业整改并分别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贵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发现,某在建项目2名电焊工无证作业。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中的规定,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鹰潭市月湖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在巡查中,发现某健康养生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该公司违反了《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8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鹰潭市月湖区某酒店装修中,因聘用无证电焊工,被区消防救援大队判定为存在违法行为。

  该装修公司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近日,鹰潭市安防办公布全市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5年9月,鹰潭市邮政管理局在对某快递物流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作业现场存在女员工长发未盘起,且穿着裙子等影响安全操作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鹰潭市邮政管理局根据相关条款,责令该企业现场整改并处5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9月,鹰潭市邮政管理局在对某快递物流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作业现场摆放有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且现场未张贴风险隐患四色分布图和告示牌。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关于“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规定。根据相关条款,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处3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鹰潭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分别在贵溪市、月湖区拦截查获4辆使用“翻牌器”的重型货车,驾驶人遥控翻牌器,使车牌“变脸”,从而达到车辆“无牌”的效果。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关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4名驾驶员进行扣分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驾驶人消除车辆改装行为、恢复原状。

  基本案情:2025年7月,鹰潭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鹰潭超限超载检测站路段依法对某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虽然取得了道路经营许可,但超低平板半挂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

  处理结果:经认定,该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公司处2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9月,鹰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治超大队在检查中发现,吴某某驾驶的三轴货运车辆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经查,该车为3轴,车货限重25吨,但称重检测发现车货总重为69.6吨,超限44.6吨,超限率为178.4%。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等法规责令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据《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5月,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物流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管理使用的一台叉车无法提供关于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并结合市监发〔2025〕15号《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6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7月,贵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楼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楼盘在电梯定期检验到期时未向特检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处1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贵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一工人正在指挥塔吊进行吊装作业。经核查,该塔吊指挥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属无证作业行为。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条,责令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处6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4月,贵溪市公安局在文坊镇某村一民房内查获大量烟花爆竹,该民房周边建有多栋民房,人员密集,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经查,该批烟花爆竹为陈某私自从东乡烟花爆竹贩子蔡某手中购买,件数达847件。

  处理结果:陈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陈某被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全部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2025年7月,贵溪市公安局在河潭镇某村庄一土菜馆门口查获一辆厢式货车,内有若干铁罐并灌注柴油。经查,这批柴油重100Kg,为周某从油库票贩子手中购买,用于自家“后八轮”加油,周某无运输资质、无存储条件。

  处理结果: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全部柴油。

  基本案情:2025年7月,贵溪市公安局在对罗河镇某村“九小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汪某的摩托车维修店非法储存5个1.5L、2个1L、1个20L的散装汽油。

  处理结果:汪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贵溪市公安局对散装汽油当场扣押,并转移至安全场所储存,汪某被行政拘留五日。

  基本案情:2025年7月,贵溪市公安局在办理“邓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时,发现童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邓某某手中大量购入烟花爆竹,并在其开的南杂店内售卖,金额达173997元。

  处理结果:童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贵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贵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雨污水管道开挖施工在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处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鹰潭市余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烟花爆竹地点在其经营的另一家杂货店,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地点不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并且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零售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并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1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4月,余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存放大量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核实,共计存放119箱(件),超许可载明限量(100箱)的20%以下,存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零售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并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1月,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余江区某再生资源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有1台正在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现场不能出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有效的检验报告。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参照《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施细则》,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对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实施就地查封,并对该公司处3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1月,余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某建筑公司施工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现场施工人员开展三级教育,塔吊、提升机未办理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即擅自使用。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1月,余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某建筑公司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1.基坑边坡毗邻建筑物、高堆土,未开展第三方检测,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2.塔式起重机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3.地下室模板支撑未按方案实施,未经验收合格即实施浇筑等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余江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06潢溪路段执法检查时,查获熊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运输柴油200升,且该轻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证。

  处理结果:熊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参照《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熊某处1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余江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G320线处,发现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G320线米的平面交叉口。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参照《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4月,余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公司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厂房未设置封闭楼梯间、一层安全出口违规使用卷闸门、楼梯间内设置生产房间、多个室内消火栓无栓门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4月,余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公司进行消防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存在未设置封闭楼梯间、超过300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厂房内办公用房未设置独立疏散通道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1月,某超市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余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按有关规定对该超市的承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现场核查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

  处理结果:该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该超市停业整改,并处3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8月,月湖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某公司电焊人员违规上岗作业的违法线索。经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电焊人员存在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违规上岗作业的情况。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鹰潭市月湖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某科技公司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直流水枪跌落试验后出现破裂导致不能正常使用,判定为不合格消防设施,责令其限期改正。后经复查,该公司逾期仍未整改。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对该公司处5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6月,月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某养老服务公司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运用物联网技术将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设施和安全用电监测等数据接入“智鹰119”平台,责令其限期改正。后经复查,该公司逾期仍未整改。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该公司处5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1月,鹰潭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二层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全部损坏;厂房内应急照明灯大面积损坏,损坏率超过50%;厂房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不能正常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消防水泵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公司处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2月,鹰潭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房内部分防火门损坏,且厂房内多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故障。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公司处7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8月,龙虎山景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龙虎山景区某养生项目建设工程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值班人员宿舍使用易燃泡沫夹芯板搭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对该公司处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值班人员宿舍实施临时查封。

  基本案情:2025年4月,信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某健身馆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重点防火单位未建立重点单位档案,责令其限期改正。后经复查,该公司逾期仍未整改。

  处理结果:该健身馆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对该健身馆处5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6月,信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小区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2栋部分烟感器、手动报警按钮无信号反馈。

  处理结果:该小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处7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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